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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女友不陪過生日 男大生將偷拍性愛影片PO網

林姓大學生與女友小芳發生性關係時,拿手機偷拍性愛過程,之後因小芳不願陪林男到屏東老家過生日,林男竟把性愛錄影畫面傳到網路。示意圖。(彭博檔案照)

林姓大學生與女友小芳發生性關係時,拿手機偷拍性愛過程,之後因小芳不願陪林男到屏東老家過生日,林男竟把性愛錄影畫面傳到網路。示意圖。(彭博檔案照)

2019/05/21 18:0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就讀某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的林姓大學生,與女友小芳發生性關係時,拿手機偷拍性愛過程,小芳發現後要求刪除,卻沒想到林男雖刪除錄影,卻又把檔案從「垃圾桶」回收,2017年7月,因小芳不願陪林男到屏東老家過生日,林男竟把性愛錄影畫面傳到網路,再傳簡訊詢問小芳「喜歡吧?」,法院審理時,林男辯稱拍攝獲得小芳同意,畫面中小芳沒有露臉,是因「她害羞而不好意思露臉」,法院不採信辯詞,依妨害秘密罪判刑10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男案發時是某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的四年級大學生,他在2016年與23歲的女子小芳(化名)交往,2017年初,林男用手機拍攝性愛過程,手機自動打開閃光燈補光,被小芳發現,要求刪除錄影檔案,林男假裝刪除,卻又偷偷從「垃圾桶」回收檔案。

同年7月間,雙方感情不睦,小芳不願陪林男過生日,林男一氣之下,將兩段性愛錄影檔案,張貼到網路的論壇中,還把錄影擷圖,用LINE告訴小芳「還好當初沒聽妳的話,有這些當紀念,喜歡吧?」。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散布性愛錄影,但他否認偷拍,宣稱小芳當時同意,一審法官認為,畫面顯示,拍攝角度是從小芳的背後位置拍攝,拍到小芳背部、臀部與隱私處,並未拍到小芳臉部,顯示林男是偷拍,拍攝時小芳不知情,認定林男觸犯妨害秘密罪的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徒刑5月,以及散布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處徒刑6月,皆可易科罰金,合併執行10月,可易科罰金。

林男上訴二審,仍堅稱小芳同意他拍攝,既非偷拍,就不觸犯上述兩項法律,至於只拍到背部、臀部與隱私處等部位,沒有拍到小芳臉部之因,他辯稱「她害羞而不好意思露臉」,台中高分院不採信,維持10月徒刑,偷拍部分確定,散布性愛錄影部分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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