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達淘空案 前董事、監察人判賠7千多萬
轟動一時的博達掏空案,博達公司和董事長葉素菲等人已被判賠投資人53億多元確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也向博達公司前董事陳韻如、監察人賴哲賢等人求償,一審判免賠,高院更一審認定陳韻如、賴哲賢對博達的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的審查有重大過失,今逆轉改判陳女須賠1534萬元、賴男須賠5551萬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轟動一時的博達掏空案,博達公司和董事長葉素菲等人已被判賠投資人53億多元確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也向博達公司前董事陳韻如、監察人賴哲賢等人求償,一審判免賠,高院更一審認定陳韻如、賴哲賢對博達的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的審查有重大過失,今逆轉改判陳女須賠1534萬元、賴男須賠5551萬元。
投保中心自1994年起,即向博達公司及前董事長葉素菲、董監事等人求償,2017年7月,最高法院判博達公司、葉素菲等人須賠新台幣53億9千多萬元定讞,另將前董事陳韻如、前監察人賴哲賢、前董事陳忠義、菲律賓首都銀行、永豐銀行、永豐金租賃公司等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指出,依修定後的交法第20條之1等規定,認定公司董事、監察人對公司財務報告和公開說明書的審查,是採「過失推定主義」,須舉證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才得以免負賠償責任。
更一審認定,前董事陳韻如、前監察人賴哲賢對於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的審查有重大過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今逆轉改判陳韻如、賴哲賢須分別賠償新台幣1534萬元、5551萬元,其他被告均免賠。仍可上訴。
更一審也指出,計算陳女、賴男賠償金額多少,是經扣除投保中心從本件訴訟迄今已分別與元大京華證券等人,在訴訟上及訴訟外和解的金額,並參酌投保中心在高院審理時,與國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台和解金額的比例後,計算出陳、賴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