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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允為性騷擾案告週刊求償2300萬 法院判免賠定讞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資料照,記者陳昱勳攝)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資料照,記者陳昱勳攝)

2019/04/03 18: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台灣演藝之父」之稱的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7年前擔任台北市政府顧問期間,被控對翁姓女聲樂家伸鹹豬手亂摸並強吻,許刑事上已於前年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全案當初爆開後,許博允控告壹週刊和翁女等人侵害名譽權,求償2300萬元,法院一、二審都判壹週刊勝訴免賠,最高法院今駁回許博允上訴,全案定讞。

許博允被控於2012年8月27日晚上10點多,參觀樂團排練後眾人相約用餐,再前往北市安和路的PUB續攤,被害女聲樂家開車時,許博允坐在副駕駛座,趁她手握方向盤無法抗拒,多次以手碰觸、撫摸她的手臂、肩膀、後背腰側。

抵達PUB後,她禮貌性地向許博允敬酒,許博允竟突襲親吻她。被害人事後控告許博允性騷擾。許博允歷審皆否認犯罪,堅稱是禮貌性親吻,且沒有親嘴。

刑事上,許博允前年9月已被高院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行政上,台北市政府性平會調查後也認定成立性騷擾成立,解聘其市政顧問一職,許博允打行政訴訟抗罰,也確定敗訴。

案件爆發時,許博允為了自清,控告壹週刊和被害人以及2位目擊者侵害名譽權,民事求償2300萬元。

一、二審都認定,被害人與目擊者等人向週刊陳述的許博允性騷擾過程的說詞,都是親身經歷的事實,週刊是根據當事人反映的訊息撰寫報導,符合事實,並非憑空捏造,判許博允敗訴。

許博允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判決已針對各項爭點充分辯論,並未包裹式提示證據,已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許博允確實有性騷擾被害入,週刊報導之前也有經合理查證,被害人與目擊者並無捏造、散布不實言論,許博允在音樂界素有聲望,具有相當地位,是知名公眾人物,言行舉止攸關社會風氣導向,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的檢視和監督,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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