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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幾年前凶宅未告知 法官判決仍要酌量減少價金

示意圖(資料照)

示意圖(資料照)

2019/02/27 11:4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0幾年前的凶宅買賣未告知,法官判決仍要酌量減少價金。買主徐女以300萬購入,要求減價60萬,法官判決該凶宅已逾23年,判決依不當得利應退還徐女15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徐女於2015年8月向被告吳某,以300萬元購買位於太平區常龍路一處民宅,吳某隱瞞其在1996年該宅曾發生兒子弒母兇殺案,契約書說明書項是否為凶宅?勾選「否」,徐女搬進去住,鄰居就告知該兇殺案,吳某卻置之不理,徐女控告吳某詐欺。

但詐欺案卻不起訴確定,因該民宅經88年整篇門牌,已換了一個新地址,且經向太平分局查詢該地址是否為凶宅,僅查得到新地址「無任何凶宅紀錄」,查不到舊地址。法官指出檢察官偵查該詐欺案,竟設定「10年」內為前提,未進一步查明真相,黃姓證人曾於警詢時說過:「我知道88年921大地震前,該宅有兒子殺母親的情事,有檢或院的人到場處理」等語,並分別記載於中檢不起訴處分書及台中高分檢署處分書內,但該不起訴處分,不能拘束法院判決。

此案徐女找出當時兇殺案的媒體報導,且鄰居有作證確實有發生兇案,吳男雖口頭上堅決否認系爭房屋為凶宅,但是「經查詢戶役政系統,原『長龍路中山巷5弄17號』,於88年6月1日門牌整編為『長龍路1段某巷某號』。」,所以確實造成後續追查也盲點,該屋確有發生兇殺案無誤。

法官傳喚該宅兩名鄰居到案,他們都證稱,賣主吳某早就知道是凶宅,但他說「沒有關係,而且已經死20餘年了,房子要給他兒子住。」,另一鄰居也說,吳某有說「他說不怕,他整修後要讓他兒子居住」。

法官委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鑑定該屋交易價值,據鑑定報告「該屋正常房產價為303萬531元,當時成交價300萬元符合市場價值,而已逾23年,依各項影響因素評比『非自然死亡案件』造成交易價值貶損為成交價格5%,金額為150000元。

法官依此判決吳某仍應退還15萬元給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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