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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凶宅」轉賣賺差價 男子吃官司

謝男購入凶宅後轉賣,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緩刑3年,並應於今年5月20日前賠償買家125萬元。(示意圖)

謝男購入凶宅後轉賣,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緩刑3年,並應於今年5月20日前賠償買家125萬元。(示意圖)

2019/01/28 11:1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謝男購入一處「凶宅」,轉售時卻未告知,成功以近3千萬元價格賣出;待買家又委託信義房屋轉售時,才被告知是「凶宅」訊息,怒對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士林地院日前審結,認定謝已無再犯之虞,雖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但給緩刑3年,另為確保和解條件得履行,命應於今年5月20日前賠償買家125萬元,可上訴。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交由民庭審理中。

判決指出,2012年12月24日,謝男先向原屋主蕭男買下該宅,但謝明知屋內曾發生房客燒炭輕生,在交易市場上屬於「凶宅」,依國內社會民情及不動產買賣實務,若要再度售出應主動揭露,原因在於,會影響締約意願或締約價格。

但謝竟為求順利售出,好轉取差價,2016年4月1日竟未主動告知是「凶宅」,就將房屋以2千8百萬轉賣給某租賃公司,後因租賃公司委請永慶轉售,謝的犯行才被揭發。

檢方偵查時傳訊原屋主蕭男得知,謝男購屋前已被告知有房客在房內自殺。租賃公司王姓業務經理、林姓副總經理則稱,從謝手中買入時未被告知「凶宅」訊息,並以雙方不動產買賣契約、房屋點交表為證;案件進入院方審理時,租賃公司表明,若謝遵期履行和解條件,願意原諒,不再追究相關刑責。

法官認為,謝男經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雖判刑1年,但暫不執行,給予緩刑3年;另為彌補租賃公司所受損害,並確保和解條件履行,命謝應於今年5月20日前支付公司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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