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涼亭內嘿咻不起訴 檢方:有布簾遮蔽不構成公然猥褻
2018/12/27 11:12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廖姓男子與A女在新屋區一處公園涼亭旁發生性行為,被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人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在涼亭搭設的布簾後方,並非全無遮蔽物體,缺乏構成公然猥褻的要件,已予他們不起訴處分。
45歲廖男供稱,當天他與A女談定性交易後,因涼亭有樹林、竹林遮蔽,他們才選擇到涼亭發生性行為,期間有一路人經過,他還要求對方離開,「沒有要給大家看的意思」。
檢方說,除了樹林、竹林外,涼亭兩側還有民眾搭設的布簾,難以認定廖男與A女有主觀上要供人觀覽的意圖,與公然猥褻的要件不符,罪嫌不足,已予他們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