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階僅「命令」!釋字771號把司法院解釋拉下神壇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宣讀大法官釋字771號。(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14日做出771號解釋,把位階等同大法官釋字的司法院院字與院解字「拉下神壇」,改認定這兩者僅是統一解釋法令的「命令」,沒有相當於憲法解釋(釋字)的效力,日後法官仍可引用,但不受其拘束,即日起生效。
民國38年1月6日大法官做出第1號解釋前,司法院遇到有法律適用或須統一解釋的問題時,均由司法院院長發交最高法院院長,分配給最高院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擬具解答,庭長表示完意見後,再交還最高院院長轉呈司法院院長核閱,最後經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程序上類似最高院的民、刑庭決議,非憲法解釋,且發布機關是司法院,不是實際掌理訴訟審判的最高院。
雖然程序與發布機關上都非憲法層次,但之前的大法官釋字108號與174號卻認為院字與院解字均具有拘束力,不得牴觸,形同把兩者拉高到釋字位階,三「字」神主牌並列司法判決神壇,任何判決都不得違逆。
不過,大法官釋字771直指,院字與院解字發布時尚未行憲,解釋的規範依據並非憲法,做成的機關與程序也和大法官解釋不同,其性質應為為了統一解釋所發布的命令,因此,法官固然可以引用,但不再受其拘束,形同把兩者拉下神壇,獨尊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