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恐嚇斷手 女大生控報案竟遭警「搓案」
〔記者王捷、丁偉杰/綜合報導〕女大學生小如(化名)與李姓貨車司機分手後,遭李男恐嚇一個多月,小如沒回訊息,還遭嗆「希望你(指小如)以後有手可以回」,衰的是,她到嘉義市警二分局南門派出所申請保護令,又遭推案,她指控警方誆稱如果報案,要跟李男當庭面對面,無法保護小如的安全,讓小如害怕又失望。但警方否認推案,指稱是小如未報案。律師則強調,恐嚇是非告訴乃論罪,警方知情卻不辦,可能涉瀆職。
23歲的李男來往台南、台北送貨,認識21歲的小如後苦追2個月,兩人才在一起。小如說,交往一年期間,李男陸續向她借了12萬元,拿去改車、玩樂,她的家境不好,想向李男要錢,但李男卻一再欺騙她,最後才決分手。
李男熟知小如住處、打工地點,上下班與上下課的時間也都瞭若指掌,他要求小如復合,否則就要找「道上朋友」堵她,小如很害怕,只好委屈地說可以跟李男繼續當朋友,但只要小如不回訊息、不接電話,李男就會出言恐嚇如「要毀了你」、「讓你失去最重要的人」,連小如的母親都害怕。
李男持續恐嚇一個多月,讓小如每天出門都心驚膽顫、還因此失眠,這幾天她原本不打算再回李男的訊息、接李男電話,但李男持續恐嚇,讓小如崩潰回「實在不知道該回什麼!」欠的12萬元也不願討回,只要李男離開她的生活,沒想到李男卻回嗆「希望你以後有手可以回」,讓小如決定向警方申請保護令。
小如指稱,她一去警所,4個警員圍住她,頻頻詢問小如真的要報案嗎?還說報案後說不定李男會抓狂,警方無法保護她的安全,要小如盡量不要一個人,又以小如戶籍地不在該所轄區,請小如到她轄區的警所報案,讓小如更加害怕。
但警方澄清,沒有推案一事,員警告知小如,可以對李男提告恐嚇或家暴,但小如擔心遭報復,所以未於當時報案,並沒有「吃案」,當場也提供相關建議供小如參考。
律師洪銘憲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231條,警方得知有犯罪嫌疑者,就應該展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檢方與警官。小如到警所報案,警方已經獲知小如受到李男恐嚇,恐嚇是非告訴乃論,警方得知案情應主動偵辦。
台南市警局婦幼隊長陳福和提醒,申請保護令不只沒有住居轄區的問題,請保護令是單一窗口,警所受理後會將案件轉交給受害人轄區分局,甚至在A縣市受害,到B縣市報案也可以。警所第一時間會通知分局家防官,了解受害人狀況,協助申請保護令,一旦確定有家暴,緊急保護令會在4小時內發出,一般保護令3天內也會核發,限制加害人的施暴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