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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蛇行撞毀交通控制設備 惡司機與公司賠147萬元

詹男開砂石車有蛇行等違規行為,幾乎把門架撞倒,法院判他與交通公司應賠償147萬餘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詹男開砂石車有蛇行等違規行為,幾乎把門架撞倒,法院判他與交通公司應賠償147萬餘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10/21 18:2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詹姓司機去年3月駕駛砂石車,於台74線台中環線快速道路,有蛇行等違規駕駛行為,並於南下36.3公里撞上護欄,再把設有交通控制設備的鋼構門架幾乎撞倒,砂石車也全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提出民事告訴,向詹男與所屬的交通公司索賠202萬餘元損失,詹男承認肇事,但他認為金額太高,交通公司則答辯說,詹男是自購砂石車「靠行」,肇事與交通公司無關,台中地院全部不採信,但認為上述損失要扣除折舊,判決詹男與交通公司應連帶賠償147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指控,詹男去年3月12日下午1時許,駕駛砂石車於台74線快速公路南向車道,不但沒注意車前狀況,反而在道路上蛇行,並有不遵行車道行駛、超出路面邊線或跨越車道行駛等行為,於南下36.3公里處撞上護欄,再追撞交控設備,導致202萬餘元損失,包括緊急搶修費用(工資)18萬餘元,交控設備及鋼構後續修復費用184萬餘元(含工資),詹男與交通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審理時,詹男承認肇事,但他認為緊急搶修費用太高,交通公司則答辯說,詹男是「靠行」,不是該公司職員,另外,交通控制設備修費金額,應扣除掉折舊。

台中地院認為,交通公司宣稱詹男「靠行」,但砂石車外觀卻噴有交通公司名稱,且「靠行」是違法的行為,該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應賠償的金額,相關法令規定,交通控制、鋼構及門架等設備,折舊耐用年數不得短於10年,依10年計算,扣除折舊後,再加上工資,詹男與交通公司應連帶賠償147萬餘元,可以上訴。

詹男的砂石車全毀,還把交通控制設備撞毀,與所屬公司得賠償147萬餘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詹男的砂石車全毀,還把交通控制設備撞毀,與所屬公司得賠償147萬餘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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