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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當正義爆料者 檢察官提醒幾件事

網路社團已成爆料管道,但檢察官提醒爆料者應秉持善意,以免吃上官司。(圖取自臉書)

網路社團已成爆料管道,但檢察官提醒爆料者應秉持善意,以免吃上官司。(圖取自臉書)

2018/10/02 10: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網路社群發達,網友若路見不平,滑一下便可爆料,產生病毒式的散播,但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提醒,爆料者應注意可能觸犯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以免公親變事主,惹禍上身。

柯怡如表示,爆料文如果將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家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當事人的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且沒有公益性狀況下,公開於網路上,爆料者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部分爆料涉及情侶活春宮,則可能涉犯「刑法」散布猥褻影片罪;若內容涉及未成年人,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涉及依法令需保密內容,則可能會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章。

柯怡如指出,爆料者或回應者如果附加評語或下標,例如:網路男蟲或是恐怖幼兒園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她強調,雖然誹謗罪第3項設有除罪條款,即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柯解釋,如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批評某人婚外情,即使內容屬實,但因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因其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另外,如果為了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變造爆料內容,還可能觸犯誣告罪。

至於民事責任部分,柯怡如指出,爆料如果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及隱私等人格,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受害機關或被害人依法可向爆料者請求賠償,且不論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柯怡如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爆料」可發掘社會不公義事件,但沒有求證的網路爆料,有可能在變成網路霸凌,呼籲網友爆料前秉持「善意」、「合理評論」、「可受公評」等原則,才能有「爆料無罪」的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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