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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只開單… 警:這條「恐龍法」害死4歲女童

郭男撞死4歲女童,引起警界一片憤慨,私下說如果刑法185-3再不修,恐怕會有更多人受害。(記者王捷翻攝)

郭男撞死4歲女童,引起警界一片憤慨,私下說如果刑法185-3再不修,恐怕會有更多人受害。(記者王捷翻攝)

2018/08/04 00:2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撞死4歲女童的郭謜稽,據警方調查,他已有3次毒駕紀錄,但是前3次都只有開紅單罰錢,而沒有依刑法移送,警方透露,毒駕其實很普遍,但因為刑法185-3條吸食毒品駕車,要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很困難,只能用開單嚇阻,酒駕因為酒測器有數值,但毒品沒有,警方也很想把毒蟲送去關,這條「恐龍法」若不修,不僅間接讓害死女童,往後還會有其他案例。

律師洪銘憲說,刑法185-3條構成要件,必須有相關事證來證明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否則只是依據車上有毒、驗尿初篩有吸毒反應這些證據,讓毒蟲被判刑。

警員說,之前曾有要求要毒駕績效,但辦了很多條,大多不起訴或無罪,他印象中只有一件是因為吸毒鼻子上沾了一大片白粉這個關鍵事證,才勉強讓毒蟲被判刑,所以,警員攔到持毒者,大多只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紅單。

依據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二款「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處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開紅單處以行政裁罰,警員說,如果要以刑法移送185-3條中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彈性太大,但是事證太難舉證,再沒有對策恐怕毒駕撞死人還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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