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不周/無規範 毒駕比酒駕難認定
機車騎士與乘客遭轎車猛烈撞擊後倒地。(資料照,記者湯世名翻攝)
〔記者姚岳宏、張瑞楨/綜合報導〕施用毒品後開車俗稱「毒駕」,但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卻因法令不明確,實務上難以認定有罪,目前警方的作法,只要發現車內有毒品,或有K毒、安毒等異味,均會對駕駛人驗尿送比對,驗出陽性反應,除送辦毒品罪嫌外,也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裁罰最高9萬元罰鍰。
根據道交條例,車輛駕駛經測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均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終生不得再考領。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對於「酒駕」,明確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就構成犯罪。
但對於「毒駕」則無規範數據,而是加註「致不能安全駕駛」,屬抽象危險犯,因此必須有危險駕駛的積極事證才能定罪。
有危險駕駛事證才能定罪
2016年6月間,27歲花姓男子吸食安非他命後開車,被警方攔查抓包移送,後驗尿呈毒品陽性反應,士林地檢署認定毒駕涉犯公共危險,將他起訴;但士林地院法官勘驗蒐證影帶,認為花男面對警方盤查時,行為、舉止、對話、平衡感及注意力均與常人無異,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判他無罪;吸毒部分則另裁定觀察勒戒。
另外,像金錢豹酒女顏子娠吸毒又酒駕,撞死優秀烘焙師一案,台中地院法官就沒將顏女「毒駕」部分納入量刑參考,遲至二審才納入。
法界人士說,毒駕不像酒駕聞得到、看得到,甚至有檢測器可判讀,如無其他事證,無法要求駕駛驗尿,加上也無客觀標準判斷「致不能安全駕駛」;這些都需透過修法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