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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國中生遭5度猥褻2度強制性交未遂 狼班導判賠151萬

高等法院認定林姓老師惡行重大,造成小鳳身心重大痛苦,今將她請求151萬元賠償全數判准。(情境照)

高等法院認定林姓老師惡行重大,造成小鳳身心重大痛苦,今將她請求151萬元賠償全數判准。(情境照)

2018/08/01 13:3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又見可惡狼師!台北市立林姓國中老師利用擔任班導的權勢,竟對班上女學生小鳳(化名)5度猥褻、2度強制性交未遂,被害人畢業後,為避免林姓狼師加害其他女國中生,決定出面揭發並提告求償,高等法院認定林姓老師惡行重大,造成小鳳身心重大痛苦,今將她請求151萬元賠償全數判准。

小鳳指控,林姓男國中班導於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8日為止,利用她當導師的權勢,對她5度強制猥褻、2度強制性交未遂,當時她只是14、15歲的女國中生,林男的犯行讓她痛不欲生,已侵害她的貞操權及精神重大痛苦,因此求償151萬元。至於小鳳提告的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未遂等刑責,目前仍在更審中。

高等法院民事庭認為,依據刑事庭審理時小鳳的4位同班同學、2位理化老師等人證詞,及林男多次和小鳳獨處,並帶小鳳到平時學生不得進入的理化實驗室等地,此外,連畢業典禮當天,林男在返還他向小鳳借用的領帶後,還再和她一起到無人的教室內獨處長達10分鐘,一點都不知道迴避,認定林男對小鳳猥褻、性交未遂屬實,應負起侵權賠償責任,且造成小鳳人格、心靈、身心發展永久的傷害,惡行重大。

不過,高院從小鳳當年傳給林男的簡訊、表達愛慕之意的便箋等物,加上她未能舉證,無法認定林男對她5度猥褻、2度性交未遂屬「強制」行為。高院今因此重判林男應賠償小鳳15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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