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畢業當鑲牙密醫30年 二審法官體恤年邁輕判留生活費養妻兒
彰化縣二林鎮一名國中畢業的「梁醫師」執業多年一夕間被抄掉,不少被他「照顧」的患者都很同情。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二林鎮國中畢業的梁姓男子,以「梁醫師」之名在住家開鑲牙所,開業將近30年,2023年被檢舉搜索後,「診所」隨之關門大吉,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醫師法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50萬元,210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他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判,改判徒刑1年,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0萬元。
另外,考量物價上漲(通貨膨脹)且他年近七旬,留給他與妻兒適當生活費,改為宣告543萬餘元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梁男早年是牙膜學徒,因技術純熟,於自宅當起牙醫師(密醫),從洗牙、根管治療、補牙、安裝假牙一應俱全,收費比真正牙醫便宜一半,生意相當好,被檢舉之後,彰化地檢檢察官於2023年搜索,他也坦承自己是密醫,還說自知預料到會有這一天。
檢警查扣2張專業的牙科治療椅,以及5台消毒箱等醫療器材一批,檢方估計他當密醫35年,月平均收入約5萬元,據此估計不法所得有2100萬元,彰化地院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50萬元,上述犯罪所得2100萬元沒收。
梁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梁男於1994年7月遷入彰化縣二鄰鎮,開設違法的診所,至2023年7月被搜索查獲為止,這段期間屬於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至於他經營時間多久?二審認為是1994年7月遷入二林鎮開始,並無證據可認定他從1988年至1994年遷入二林之間的時間,有經營違法診所,他實際經營約29年,據此改判他徒刑1年,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0萬元。
至於一審與二審,對於宣告犯罪所得的金額,為何有很大的差異?二審判決書指出,一審的依據,是梁男於警詢時,針對經營診所獲利多少錢?他回答「每個月大概可以獲利5萬元左右」,二審時他說,自己之前所稱獲利每月5萬元,是指最近(2023年)的狀況,因此,不能用他在2023年的每月5萬元利益,推估他經營約29年的不法所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後,犯罪所得為1465萬餘元。
二審強調,梁男年近70歲,已逾強制退休年齡,不易再獲有報酬的工作,應留給他與扶養的配偶、兒子,生活所必需費用,扣除後宣告不法所得543萬餘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