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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後跑回家喝酒壓驚再開車去警局 法官判她無罪

2018/05/02 11: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連姓女子騎機車任意變換車道,蔡姓女子駕駛汽車閃避不及,撞上中央分隔島翻覆,身體多處擦挫傷,連女卻逕行離去,返回住處喝酒壓驚之後,接到警方通知,她又酒駕驅車到警局說明案情,警測濃度0.24毫克,不料,台中地院認為她酒測未達0.25毫克的公共危險罪標準,也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公共危險罪部分判決無罪,僅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連女於2016年9月12日清晨3時許,騎機車途經中市西區忠明南路,她於外側車道,突然轉變到內側快車道,蔡姓女子開車行駛於內側快車道,見前方的連女突然變換車道,閃避時撞上分隔島翻車,身體多處擦挫傷,連女卻逕行離去,警方接獲報案,通知她到案說明,她辯稱自己是「正常行駛」,因為前方有一輛休旅車,高度比較高,她看不到前方路況,遂變換車道,不知道蔡女人車「是從哪裡冒出來」。

台中地院認為,連女機車雖未與蔡女汽車直接碰撞,但路口監視器顯示車禍主因,是連女突然不當變換車道,導致蔡女措手不及,連女犯後沒有坦承犯行,未見悔意,也沒有與蔡女和解,連女雖請求宣告緩刑,但法官認為礙難准予,依過失傷害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至於連女被控酒後開車,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判決書指出,連女離開現場後,返家喝威士忌,當天清晨5時許,接獲警方來電,請她到警局說明案情,她遂駕駛汽車上路,員警於同日清晨6時許酒測,她的濃度是0.24毫克,雖低於0.25毫克的公共危險標準,但檢方認為,如依據人體代替酒精的速度推算,回溯至她5時許剛開車的時間,酒測濃度約為0.28毫克,已超過0.25毫克的標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每人的酒精代謝速度不一樣,不能用推算的酒精濃度,當成有罪的唯一依據,且連女抵達警局時,沒有意識不清等醉酒現象,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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