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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通訊是否適用通保法?3學者赴最高法院釋疑

2018/04/30 22:4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彰化縣陳姓、洪姓男子3年前經營六合彩賭博,以電子郵件收取賭客的傳真簽單,但法院卻認為檢警以「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的簽注單屬「通訊內容」,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要有法官簽發的「監察書」才能取得,認定證據不合法,判無罪定讞;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開庭,請來3位各自留學德、美、日的法學教授到庭,提供法律見解,3學者一致認為「過去結束的通訊」不在通保法範圍,但仍應回歸刑事訴訟法以搜索扣押方式取得證據。

檢察總長認為,俗稱「監聽票」的通訊監察書,是否只規範到「現時或未來的通訊」,而「過去已結束的通訊」究竟是否屬通訊監察範圍,應有監聽票才能取得,具有重大法律爭議,嚴重影響檢警日後的偵查作為,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合議庭今公開審理,邀請3位警察大學行政系教授黃朝義、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士帆擔任鑑定人,提供法律意見。

3位學者今都認為,「過去已結束的通訊」並非通保法的保障範圍,「一日通訊並非終身通訊」,認為檢方不須為了取得已結束的通訊而聲請通訊監察書,但因涉及隱私權,仍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規定,以搜索、扣押方式取得犯罪證據;至於檢方以「調取票」向電信業者取得的通訊內容,可否做為證據,3學者看法不一。

陳、洪2男於2015年8月經營地下六合彩簽賭站,供賭客下注賭博,為逃追緝,不以傳統在固定處所接收賭客傳真下單,改以電子郵件信箱接收;因賭博罪是輕罪,檢警無從聲請通訊監察書,於是以「調取票」向中華電信調閱賭客的傳真簽單內容。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調取票」只能用來調取通聯紀錄及帳號申請人資料,而檢警在本案所調閱的內容涵蓋賭客代號與簽注種類,已屬實質「通信內容」,確實要有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書才能調閱,檢警違法調取的資料不具證據力,據此判兩嫌無罪。

台中高分院有4件類似案例,僅1件因被告認罪而判有罪,另3件都判無罪。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通保法規範的客體為「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才須由法院核發監察書,而「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是否受通保法規範,有重大爭議,且將嚴重影響檢警日後偵查作為,提非常上訴希望最高法院釐清法律爭議。

蒞庭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蔡瑞宗表示,檢察官偵辦賭博等案件常遇類似法律爭議,希望最高法院透過此案,統一法律見解。庭訊將近2小時後,審判長花滿堂諭知全案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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