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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主任離職反求償 法院判敗訴

謝男在「TOTO」公司擔任生產技術部門主任,離職後反向公司求償300萬元,法官認定他不遵守公司規定在先,判決駁回。(記者溫于德攝)

謝男在「TOTO」公司擔任生產技術部門主任,離職後反向公司求償300萬元,法官認定他不遵守公司規定在先,判決駁回。(記者溫于德攝)

2017/11/24 14: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謝男在專營衛浴設備的台灣東陶(TOTO)公司擔任生產技術部門主任,但他指,重感冒昏睡2日後欲補請假卻被拒絕,曠職紀錄甚至遭公諸於世,憤而離職後向公司求償30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同被告答辯,若要請假需事先申請,即便是緊急事故,也需經主管同意,再補假單,且無論公布曠職與否,均未侵權,上週三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自稱到職6年半均認真工作的謝男透過起訴狀指出,前年10月12、13日因感冒、急性鼻竇炎與支氣管炎關係,昏睡家中2日,又因獨居關係,沒有人協助請假,打算返回崗位再補請假,豈知公司斷然拒絕,還將曠職紀錄公諸於世,在「申訴16日無人搭理後」離職。

謝男認為,公司未明定請假必須當天辦理、否則以曠職論處,同時未提及不能事後補請假;因此請求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

不過,被告律師反駁「曠職處分未公告」,打臉原告主張;且願意給予原告機會,派遣至日本研修,但他不知珍惜與把握,不但未自省工作態度,還在自願離職後提告求償公司,並揚言公諸媒體,因而請求駁回原告訴訟。

法官開庭後認為,公司明定員工請假前須先申請,即便遇緊急事故,也須徵得主管同意,並於事後3天內完成請假手續,無故不到者則以曠職論,而所有請假動作均不能委請同事轉達,且即便無法當面告知,也得依電話、手機簡訊、通訊軟體等方式使上層主管知情,但原告均未擇一而做,因此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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