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依「從屬原則」 黑心油廠商二審減判
2017/10/27 16:5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2年前黑心食用油案引發一串食安風波,其中一間位於雲林的「晉鴻商行」低價從越南進口不明油品,販售給其他黑心油廠商作為食用油,雲林地院重判負責人郭定10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900萬元,但是家屬認為一審判太重,認為是郭定是販售飼料油,被他人用來當食用油,二審果然減判8月,地院指出,這是因為郭定在該案內是屬於「幫助犯」,依據從屬原則才會減刑,改判9年6月。
3年前,黑心油事件引發國內食安風暴,並牽扯食用油大廠,雲林地檢署追查,發現,郭定夫婦與兩個兒子名下的晉鴻、晉瀧、福瀧等公司,有販售劣質油充當食用油嫌疑。雲林地院審理後,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合併應執行10年2個月,併科罰金900百萬元。
此案爆發後,晉鴻公司停業,但親友直說判太重,強調晉鴻賣的是飼料油,被他人用來當食用油,建議郭家人繼續上訴,期盼二審宣判;27日二審宣判時,果然減判8個月,引起外界好奇。
台南高分院指出,經過調查,法官認為郭定是幫助犯,他所販售的劣質油,提供給正義、強冠、北海、協慶四間公司,因此依據「從屬原則」在二審減判9年6月,並沒收5千6百多萬元犯罪所得,併科9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