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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死人名義買車 他被判關1年

崔男持客戶的身分證件購車,被判1年徒刑。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崔男持客戶的身分證件購車,被判1年徒刑。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2017/10/16 17:2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擔任土地仲介的崔男,幫重病的王姓客戶辦理房子過戶時,取得其身分證件,再以其名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盜刷,又以王男之名貸款買一部自小客車,不久王男去世,經被害人家屬報案後將崔男提起公訴,結果崔男逃避法律執行,直到去年才被逮捕歸案,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終結,崔男今被判1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崔男在民國90年間某日,為重病的王男辦理土地過戶,取得王男的身分證及印章,沒有歸還原主,民國92年持王男的身分證赴當時的台中縣大里市(今台中市大里區)的新光商銀,以王男之名辦理信用卡,崔男假造王男簽名的委託書騙過銀行行員,取得信用卡後,總共消費5次,總金額4千多元,全部用來加油。

判決書說,崔男在93年1月間,又以王男的名義購買一部三菱的自小客車,他持王男的身分證和印章,透過汽車營業所賴姓營業員向銀行貸得49萬2480元,分36期繳清,雙方約定每期繳1萬3千680元,結果崔男才繳2期,就把車賣給不知情的何姓男子。不久王男即因病重去世。

上述帳單不斷寄到王男的戶籍地址,家屬發覺有異報警,警方通知王男到案說明,王男卻不予理會,家屬對王男提詐欺告訴,王男拒不出面說明,警方發佈通緝,直到去年才被逮捕歸案。

法官表示,崔男為私利,擅用王男之名申辦信用卡、購車、消費,嚴重危害王男本人及商銀、汽車公司之權益,至今又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因此判處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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