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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跟停車不同 男子打贏行政訴訟

張姓男子在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路前停車被罰。(翻攝自Google Map)

張姓男子在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路前停車被罰。(翻攝自Google Map)

2017/09/05 19:5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男子去年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紅線停車,被民眾檢舉,警方認為他是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臨時停車」逕行舉發,裁決處罰他300元,張男認為他停車超過3分鐘,已熄火不算臨時停車,新北地院法官也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張男所為不算臨時停車,而是停車狀態,裁處有誤,判張男勝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不立即行駛」;臨時停車則是「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去年12月24日,民眾錄影檢舉張男,警方認為他所為構成違規臨時停車,逕行舉發,移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張男被罰300元。

張男不滿提訴指,他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人不僅離座,車輛也熄火,並將左側後視鏡折入,非臨時停車;裁決處則堅持,該處明明劃著紅實線,且無法依民眾檢舉照片,判斷停車時間及車內是否有人,警方舉發並無不當。

法官調查,由照片可知,張男的汽車前後車燈及煞車燈都沒打開,車上看不出有人,張男也自認不在車上,認定本案應屬停車狀態,非臨時停車,判撤銷原處分;至於張男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應由裁決處依職權處理。

據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臨時停車」,處罰是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是「停車」的話,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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