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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聘才9天…因一杯雞尾酒遭解僱 華航副機師提告討回公道

因一杯雞尾酒被解雇,華航副機師向桃園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記者鄭淑婷攝)

因一杯雞尾酒被解雇,華航副機師向桃園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記者鄭淑婷攝)

2017/08/22 20:51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黃姓男子於2016年4月間,通過中華航空機師培訓,並初敘為試用副機師,獲聘才9天,華航卻以黃男在結訓時與美國教練餐敘喝了杯雞尾酒為由,將他解僱,黃男認為不合理,向桃園地院提出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法官認為華航作法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雇傭關係存在。

黃男說,他於2014年10月與華航簽立飛航組員職前訓練協議書,由公司出資讓他到國外接受飛行訓練,2016年4月6日經考核合格,華航通知他4月18日報到,並簽立機師聘僱契約,他初敘為試用副機師。豈料,9天後公司以他「2016年4月8日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席間,敬酒喝了一杯雞尾酒」,認為他違反「訓練協議書」及「培訓機師初級飛行訓練國外受訓須知」中的「學員禁止飲酒」規定,逕自與他終止聘僱契約。

黃男主張,他在受訓期間並未違反規定,是在結訓後、等待返國前與教練餐敘時,為感謝教練才敬酒喝了一杯雞尾酒,與公司調解希望復職被拒,因此向法院提出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

華航則主張,黃男飲酒時間仍屬「訓練期間」,且從受訓開始到通過訓練成為副機師,都算是「試用期間」,公司必須嚴審副機師行為、職務適合性及能力,公司十分注重飲酒行為對飛航安全的影響,認為解聘有理。

不過,法官認定黃男飲用雞尾酒是在結訓之後、獲聘前,並非「訓練期間」也非「試用期間」,而華航對正式任用的機師和副機師禁酒規定,是「飛行任務前12小時」及「執行任務時」,並非全面禁酒,卻如此對待甫結訓、向教練敬了一杯雞尾酒的副機師,顯然不合理且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雙方雇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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