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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以兩空難為由跳槽 判賠興航130萬確定

陳姓副駕駛以復興航空ATR同機隊先後發生空難為由離職跳槽,卻在離職資料上勾選離職原因為晉升機會等,高等法院認定違約,判他和保人必須連帶賠償。復興航空資料照。(記者姚介修攝)

陳姓副駕駛以復興航空ATR同機隊先後發生空難為由離職跳槽,卻在離職資料上勾選離職原因為晉升機會等,高等法院認定違約,判他和保人必須連帶賠償。復興航空資料照。(記者姚介修攝)

2017/06/21 12: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復興航空ATR機隊陳姓副駕駛,與公司簽約10年,卻於服務3年多時間後,以復興航空ATR同機隊先後在澎湖、南港空難為由離職,跳槽友航,卻大意在離職資料上勾選離職原因,依序為晉升機會、轉任友航和無法提供安全飛行環境,高等法院認定陳姓副駕駛已違約,今判他和保人必須連帶賠償興航130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副駕駛在100年7月和復興航空簽訂自訓契約書,約定陳男接受興航安排的ATR機型飛機副駕駛員訓練,由興航負擔訓練費用並支付生活津貼。陳男結訓後,100年12月20日,改和興航簽訂駕駛員飛航服務契約書,約定即日起到110年12月19日為止共10年,擔任該公司ATR機隊副駕駛員。

不料,陳男於104年3月31日向興航申請離職,並於104年4月30日終止此勞動契約,他說明離職原因時指出,他擔任ATR機隊副駕駛員,而同機隊先在103年7月23日發生澎湖空難事件,又在104年2月4日發生南港空難事件,因ATR機隊發生多起重大事故,公司已無法提供適當安全的工作環境,且近期多位機師因飛航因素離職,以致他和其他同仁飛行時數及趟次增加,已有危害健康之虞,因此申請離職。

但興航認為陳男和公司簽訂的服務契約書約定服務年限是10年,他提前自行離職,應支付訓練費用和懲罰性賠償金共197萬多元。

高等法院查出,陳男並未舉證曾要求興航改善飛航安全而公司未加重視,此外,陳男在離職人事異動表中勾選離職原因,先後順序依序為:一、晉升機會問題;二、轉任友航;三、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行環境,認定陳男主張有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權利並非事實,依他提早離職6年多時間,算出應賠償訓練費用和懲罰性違約金共130萬多元,今判他和保人應連帶賠償130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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