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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上國道狂飆近150km 紅單寄丟免罰

士林地院認定罰單未合法送達,判王男免罰。(記者黃欣柏攝)

士林地院認定罰單未合法送達,判王男免罰。(記者黃欣柏攝)

2017/06/03 15:0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102年間在國道上狂飆至149公里,遭警方測速拍照,卻直到104年間才被通知開罰5200元。王男認為拖2年才開罰並不合理,憤而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審理認定本案舉發通知單並未合法送達,判王男勝訴免罰,可上訴。

102年9月間,王男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162公里處時,因車速高達149公里,遭國道警方拍照存證,但事後王男遲未收到罰單,過了2年首度被通知時,已經得被加重開罰5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王男要求調閱違規通知單寄發與簽收的相關單據,但承辦人員僅告訴他「時間過久,單據已遺失」,最後酌將罰單金額減至3500元就了事。

王男事後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從未接到任何違規通知,期間多次辦理車輛買賣過戶,相關監理處所的電腦資料也都沒有該起違規紀錄,事隔多年突然開罰並不合理,令人無法接受。

士院審理後認為,「舉發」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合法送達當事人手中才有效力,王男首次被處分與事發相隔2年之久,已逾法定最長3個月之規定,既然舉發機關無從舉證通知單有合法送達,裁罰就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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