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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控性侵不成 因為說過:「有意願」

合議庭認為,少女對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當時意識狀況、有無推拒等情節,所述前後不一。(情境照)

合議庭認為,少女對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當時意識狀況、有無推拒等情節,所述前後不一。(情境照)

2017/04/26 19:0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男子前年7及11月,與13歲少女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為,由於11月時少女有喝酒,張男被控觸犯乘機性交罪嫌,但因少女曾說過:「我是有意願的」後來又改口,且案發後小美傳訊說:「我姐知道我跟你發生過關係,她很不爽,要怎麼處理」等,新北地院認定乘機性交罪嫌不足,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2年,考量和解給予緩刑。

判決書指出,23歲的張男於前年7月6日及11月30日,兩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因少女母親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加上11月30日時,少女有喝酒,檢方認為張男觸犯乘機性交罪嫌。

不過,合議庭調查,少女警詢時說:「我沒有反抗,也沒有意願要反抗,張○○沒有違反我意願,當時我意識清楚,只是有點昏昏沉沉想睡覺,不要提告,因為我是有意願的!」偵查時改口稱張男未經過她的同意,審理時又說當時有推張男,想不起來有沒有說不要,警詢時因很喜歡張男,才說沒有違反意願。

合議庭認為,少女對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當時意識狀況、有無推拒等情節,所述前後不一,且她當晚回家還傳訊給張男「我正在回家、我在家了、我在睡覺」張男問她有無被責罵,她回說「我姐知道我跟你發生過關係,她很不爽,要怎麼處理」、「正在喬」、「等」等語。

合議庭認為,從訊息內容可見少女未質問為何性侵她?反而討論姐姐知道此事要如何處理,與一般性侵害被害者反應不同,張男乘機性交罪嫌不足,考量張坦承發生性行為且已與被害者及其家屬和解,少女母親表示希望給張男緩刑機會,因此判刑2年,緩刑3年,並命他不准騷擾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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