榔頭強盜只算搶奪?法官當庭打臉台中檢察官
中市大里區銀樓榔頭大盜。(記者楊政郡翻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大里區105年10月12、14日兩晚接連發生2起榔頭銀樓搶案,檢察官依加重強奪罪起訴嫌犯羅文賢,但審理中羅嫌附和起訴書內容,承認加重強奪,不認加重強盜,可是公訴檢察官發現起訴檢察官明顯謬誤,變更法條改為加重強盜罪,獲得法官認同,依加重強盜罪判處9年徒刑。
法官在法庭上了一課,指出強奪是指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其財物之意;而施於強暴脅迫、致使不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財物,則為強盜罪,被告進入「玉臺銀樓」大喊「這是搶劫」,這就是威嚇,再以鐵槌猛力砸破展示櫃多次,搜刮手鍊後,以鐵槌猛擊玻璃門後離去,已有脅迫強制行為在先,這就是強盜要件,此案檢察官已在公訴時主動變更法條。
判決書指出,羅文賢(25歲,在押中)因缺錢又欠債,105年10月12日晚間騎機車、戴口罩、戴鴨舌帽、手套及持鐵槌,晚間9時許進入大里區中興路玉臺銀樓,開口「這是搶劫」,隨即朝玻璃展示櫃連續下槌,伸手搜刮17條金手鍊,抓著手鍊就跑。
沿路逃跑遺落裝鐵槌的黑色袋子、7條金手鍊,上面還沾有他的血跡,且沿路把做案工具丟棄,13日就把剩餘10條金手鍊(市價約10萬元),分別向3家銀樓變現約8萬餘元。
14日又以同樣手法,選擇大里區鴻麗珠寶銀樓下手,搶走金項鍊16條、4個墬子(市價約71萬元),騎車逃逸時又用忽左忽右的迂迴方式逃避監視器,警方調閱300多支監視器,加上拾獲的贓物及袋子進行生物跡象比對,鎖定就是羅文賢所為。
加重搶奪罪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強盜罪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天差地別。
被狼頭大盜侵入強盜。(記者楊政郡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