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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7撞爆ALTIS遭起訴 法界:從防衛變成攻擊

BMW(黑車)將豐田(白車)車頭撞毀。(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BMW(黑車)將豐田(白車)車頭撞毀。(翻攝自臉書爆料公社)

2017/03/16 19:0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日前一名31歲何姓男子為保護懷孕8個月的妻子,將闖空門的張姓小偷壓制在地窒息致死案,被依防衛過當判2月徒刑,緩刑2年。而另案大7車主也被認為防衛過當,要負起恐嚇、公危及毀損等罪嫌而起訴,這兩件都是防衛過當案例,法界人士表示「防衛」是要件的重點,兩案例雖出於防衛而出發,最後都變成「攻擊」,這是要「壓制」對方的心態使然。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景東說,正當防衛要件有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為主觀要件。緊急防衛情況存在:也就是正被侵害或被攻擊中,大7車主被一群人分持棒球棍、徒手圍毆,這屬於被攻擊中。而何男看見宵小登門入室來偷東西,就是被侵害中,緊急客觀情況是存在的。

再者「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何男看見小偷入室內,如何去排除,出聲音讓小偷知難而退,甚至依現行犯逮捕均可,但逮捕過程中除非何男生命受到侵害、死亡威脅,施加太多力量在宵小身上,且在咽喉氣管導致死亡,就太超過了。大7車主還在車內,引擎還發動可以選擇離開,離開時又被追過來攻擊,可採取反擊,所幸大7車主沒有對人員撞擊,僅是對車子撞擊,只是希望彭某等人知難而退,都還在正當防衛範圍。

第三要件「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簡單的說就是「防衛」而不是「攻擊」,何男對付小偷,除非小偷已對他生命產生威脅,而小偷被他制伏後,已無攻擊能力,加諸在小偷身上的蠻力就是「攻擊」。ALTIS車主等人已經躲到騎樓下,離開馬路了不再叫囂,侵害已停止,大7車主見氣勢壓過對方,繼續對ALTIS衝撞,又拿出棒球棍持續攻擊車子,早已逾越「防衛」行為,而是另行起意的「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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