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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打死人是精神障礙?最高院:不能免責

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見解,認為喝酒打死人不能以精神障礙為由免責。示意圖,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見解,認為喝酒打死人不能以精神障礙為由免責。示意圖,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7/02/18 13:3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男子龔其成和友人龔明華酒後衝突,龔其成竟把對方活活打死,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見解,認為喝酒打死人不能以精神障礙為由免責,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龔其成7年6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35歲龔其成100年12月9日下午4時起,到綽號阿華的友人龔明華住處飲酒,兩人發生口角,龔其成突然兇性大發,以拳頭重擊阿華,阿華倒地不起,隔天凌晨4時50分許,阿華胞兄前來探視,發現襲其成獨自在一樓的沙發上睡覺,弟弟阿華倒臥在一樓客廳辦公桌後方且已死亡。

警方測出龔其成呼氣酒精濃度高達1.23毫克,法醫對阿華解剖後,發現他長期酗酒、有肝硬化等病狀,案發時遭毆打,造成出血性和中毒性等休克症狀死亡。

龔其成辯稱他和死者情同父子,不可能殺害他;更二審認為阿華並非酒醉自摔死亡,而是遭龔男毆打致死,龔男長期酗酒且經常酒後失控打人,不能主張酒後欠缺辨識能力和精神障礙而免責,仍依傷害致死罪判處7年6月,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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