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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董座離婚找員工當證人 夫不認識法官判離婚無效

房地產公司女董與李姓丈夫協議離婚,女董找來兩位公司員工當證人,李男表示,他不認識兩證人、也未接觸兩證人,兩證人未親聞他與妻子有離婚真意,主張離婚無效,法官採信並判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情境照)

房地產公司女董與李姓丈夫協議離婚,女董找來兩位公司員工當證人,李男表示,他不認識兩證人、也未接觸兩證人,兩證人未親聞他與妻子有離婚真意,主張離婚無效,法官採信並判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情境照)

2016/12/30 20:3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房地產公司女董與李姓丈夫協議離婚,女董找來兩位公司員工當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李男表示,他不認識兩證人、也未接觸兩證人,兩證人未親聞他與妻子有離婚真意,主張離婚無效。雖然女董提出反駁,但一審法官審理採信李男主張,判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

李男提訴指出,與女董妻子在一百年底結婚,今年五月間協議離婚,但他不認識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兩位張姓證人,也不曾與兩位證人接觸與聯繫,兩證人未親見或親聞他與妻子的離婚真意,不符合協議離婚法定要件,他與妻子的離婚應該無效。

房產公司女董駁說,兩名證人都是她公司的員工,與李男都有認識,因在結婚後,與李男常因生育孩子、應酬喝酒問題起嚴重爭執,是李男在今年一月初提出離婚請求,兩人在五月間登記離婚,她與李男的手機LINE對話都有紀錄可查,且她要兩位證人簽名時,有提供她與李男的LINE對話內容給兩證人看,兩位證人是曾親聞與知悉雙方有離婚真意。

台南地院法官查指,為確保當事人離婚的真意,所謂親聞是指證人須親自從當事人雙方聞悉他們確有離婚真意,否則與民法立法意旨有違。李男主張不認識兩位證人、也不曾接觸聯絡過,李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時,協議書已有兩證人的簽章。

對於女方指曾把與李男協議離婚的LINE對話紀錄給兩位證人看。其中一位證人否認看過;另位證人說沒仔細看過LINE對話紀錄,沒印象LINE紀錄有提到離婚情事,他只有聽到女董說過要離婚。證詞不利於女董。

法官據此認定兩證人都不是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自不得作為當事人離婚的證人,女董與李男的協議離婚未具備法定要件,因此判離婚無效;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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