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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到「規則碰撞聲」狀告小王 法院認定「沒嘿咻」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裡頭有「女子喘叫聲」及「物體規則碰撞聲」。(情境照)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裡頭有「女子喘叫聲」及「物體規則碰撞聲」。(情境照)

2016/07/12 18:0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曾姓男子懷疑擔任護理長的妻子,和醫療器材廠商陳姓男子發生婚外情,暗中取出車上的行車記錄器查看,發現其中有「女子喘叫聲」及「規則碰撞聲」,氣得對陳男提告求償111萬多元,但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憑藉該聲音,無法認定有發生性行為,僅有愛撫、親吻部分較明確,判賠20萬元。

曾男提告指出,他和妻子85年結婚,育有2女,妻子在基隆某醫院擔任護理長,和呼吸器租賃廠商陳姓負責人走得很近,某次妻子說要和同事餐敘,到了凌晨仍未返家,隔天他拿出行車記錄器查看,透過錄下的聲音,發現兩人在車上調情、接吻並發生性行為。

陳男則反駁,和曾妻因為工作認識,當天往返台北、基隆參加應酬,沒有在車上發生不適當的行為,行車記錄器內容經過剪輯變造,不應作為證據。

曾男曾質問妻子此事,並錄下對話過程,當時曾妻解釋,當晚陳男喝醉了,雙方有身體上的互動,但只是「皮膚的接觸」,陳男全程都穿著褲子「不要想得太邪惡,我們頂多就是親一親」。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裡頭有「女子喘叫聲」及「物體規則碰撞聲」,而檔案長度比對ETC收費記錄的時間點,皆吻合,影片應未經過剪輯。

法官認為,一般男女間親吻、愛撫身體的行為,也有可能發出這類的聲響,難認定有發生性行為,只有曾妻承認的親吻和愛撫部分較明確,侵犯曾男配偶權,判賠精神慰撫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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