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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債務人異議之訴敗訴 雲縣府自負1075萬元訴訟費

林內焚化爐。(資料照,記者詹士弘攝)

林內焚化爐。(資料照,記者詹士弘攝)

2016/06/07 14:02

〔記者詹士弘、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林內焚化爐爭議,達榮公司要求雲林縣政府支付仲裁案14.5億元尾款,並聲請查封縣府土地強制執行,縣府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審敗訴,縣府得自行負擔1075萬元訴訟費用,如提起上訴,訴訟費將逾1500萬元;縣府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討論如何因應。

判決書指出,仲裁判斷主要認定被告達榮是否已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及原告雲林縣政府是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處分並非仲裁判斷基礎。

判決書也說明,系爭仲裁判斷對待給付內容,全篇並無記載「達榮應補正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文件並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以及辦理合約資產轉移時,應先確認設施堪用性問題,於檢修試營運無虞後,再依促參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驗收。」

判決書並指出,系爭仲裁判斷對待給付部分,達榮履行對待給付,針對系爭仲裁判斷的焚化爐土地,已備妥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建物部分,雖為未保存登記建物,但實現交付後,縣府得逕行辦理登記;系爭仲裁判斷動產、權利及其他部分,也清點清冊,待縣府受領。但縣府多次預示拒絕受領。

達榮也以存證信函通知雲林縣府受領,縣府也收到通知,並經台灣高分院103年度重抗更(一)字第3號裁定認定無誤;判決書認為,雲林縣府主張達榮未依債之本旨提出對待給付的說法不足採信,其訴無理由,應予駁回。(16:2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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