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合資買千萬地產 分手後男告女討錢敗訴
2016/05/31 17:42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詹姓男子和温姓女子交往,兩人合資購買新北市汐止區的房地產,總價達1179萬元,登記在温女名下,後來感情生變,詹男提告指出,他出資36.3%,温女曾允諾要用250萬元買回,卻沒依約付錢,應償還250萬,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僅曾針對賣出房地產後,錢要怎麼分討論,沒有對所有權達成共識,判詹男敗訴。
詹男提告指出,兩人在100年2月買下1179萬元的房地產,因為是男女朋友,所以他同意借名登記在温女名下,打算做為結婚後同居使用,103年時兩人分手,計算出他出資比例是36.3%,温女是63.7%,104年3月兩人達成共識,温女願以250萬買下他持有的比例,後來卻沒給付。
温女開庭時反駁,當初買房地產時,詹男給他70萬8000元,她拿出195萬多元,並向台灣銀行貸款943萬多元,支付買賣價金、仲介費、代書費等款項,後來將房屋出租,用來支付貸款,雙方沒有達成借名登記的共識,到了102年5月,詹男開始每月匯款到房貸專戶,103年8月分手後,詹男跟她索討250萬,但實際計算,詹男只出了約121萬,這樣不公平。
法官勘驗兩人往來訊息紀錄,認為温女曾明確拒絕以250萬元買回詹男產權,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判詹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