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痛批林益世「予取予求毫不手軟」
2016/02/26 18: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案,高院二審今改重判13年半,刑期比一審的7年4月多了將近一倍,高院合議庭在判決中痛批,林益世「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的生財工具,予取予求,毫不手軟」,無足憫恕,因此予以重判。
二審判決認定,林益世在99年擔任立法委員、國民政策會執行長期間,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賄款,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不明罪,合併判刑13年半;至於101年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向地勇公司要求8300萬元部分,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
二審判決指出,48歲林益世自88年起連任4屆立委,99年間身兼國民政策會執行長,屬參贊機要、位高權重的中央民意代表,竟不惜以撤換人事為藉口 ,向中鋼、中聯公司高層施壓、干預,藉以獲取地勇的6300萬元賄款。
判決痛批,林益世為滿足自己的權勢與金錢慾望,以此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取數十倍於立委年薪的鉅額賄賂,無視人民託付,以及廉能政府的要求,無異將公股事業「視作囊中禁臠、業外收入之生財工具,對之予取予求,毫不手軟」,其犯罪動機與目的,都不足以憫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