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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當炸彈客!胡宗賢殺人未遂重判20年

最高法院下午審結高鐵「炸彈客」胡宗賢殺人未遂案,,合議庭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最高法院下午審結高鐵「炸彈客」胡宗賢殺人未遂案,,合議庭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6/01/27 15:5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下午審結高鐵「炸彈客」胡宗賢殺人未遂案,合議庭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定胡宗賢雖當庭認罪,但他身為律師,卻製造高度危險炸彈,企圖造成社會重大傷亡、引發恐慌,以獲取期貨交易利益,惡性重大,觸犯兩個共同殺人未遂罪,判處20年徒刑,共犯朱亞東也觸犯兩個共同殺人未遂罪,判刑10年6月,全案定讞。

一審時,胡宗賢判刑22年、朱亞東判12年,二審胡男改判20年、朱男改判10年半,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判胡男20年、朱男10年半,上訴後,今遭最高法院駁回。

103年4月12日,胡宗賢為宣洩對社會不滿,企圖製造災難,藉機放空期貨獲利,夥同計程車司機朱亞東,由朱從高鐵台中站上車,將2只炸彈行李箱放上高鐵列車後,胡隨即以網路下單方式,放空摩根台股指數期貨500口,兩人再把貼有「關聖帝君千秋馬英九」紙張的2只炸彈行李箱,放在立委盧嘉辰服務處門口,所幸未造成傷亡。

共犯朱亞東也觸犯兩個共同殺人未遂罪,判刑10年6月,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共犯朱亞東也觸犯兩個共同殺人未遂罪,判刑10年6月,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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