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炸彈犯 上訴仍判20年
2015/07/03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國內首件高鐵炸彈案,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宣判,認定主嫌胡宗賢雖當庭認罪,但他身為律師,卻知法犯法,製造高度危險炸彈,企圖造成社會重大傷亡、引發恐慌,以獲取期貨交易利益,惡性重大,觸犯兩個共同殺人未遂罪,判處20年徒刑,共犯朱亞東判刑10年半,兩人都可上訴。
胡、朱兩人昨天出庭聆聽判決,得知仍重判後,面色凝重,不發一語。
一審胡宗賢判刑22年、朱亞東12年,二審改判胡男20年、朱男10年半。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查明胡、朱兩人犯意及該成立幾個殺人未遂罪,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昨認定胡、朱兩人各觸犯兩個殺人未遂罪,刑度同二審。
前年4月12日,胡宗賢為宣洩對社會不滿,企圖製造災難,藉機放空期貨獲利,夥同計程車司機朱亞東,由朱從高鐵台中站上車,將2只炸彈行李箱放上高鐵列車後,胡隨即以網路下單方式,放空摩根台股指數期貨500口,兩人再把貼有「關聖帝君千秋馬英九」紙張的2只炸彈行李箱,放在立委盧嘉辰服務處門口,還好炸彈未被引爆,未釀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