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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撞」況無傷亡 男子肇逃不算刑事逃逸罪

方男開著黑色自小客車先與計程車擦撞後,再追撞陸橋橋墩,由於撞擊力猛烈,車輛左前車蓋凹陷、變形,左前輪也支解。(記者方志賢攝)

方男開著黑色自小客車先與計程車擦撞後,再追撞陸橋橋墩,由於撞擊力猛烈,車輛左前車蓋凹陷、變形,左前輪也支解。(記者方志賢攝)

2015/12/28 19:32

〔記者方志賢/高雄報導〕高雄一名方姓男子日前開車行經自立、九如路口時,先與一輛計程車擦撞後,又追撞自立陸橋橋墩,造成車頭凹陷毀損,方男肇事後逃離現場,傍晚才出面處理,警方表示,由於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方男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而屬民事損害賠償的交通事故。

警方表示,26日凌晨,30歲方男開著黑色自小客車,行經三民區自立、九如路口,先與一輛計程車擦撞後,再追撞自立陸橋橋墩,由於撞擊力猛烈,方男駕駛車輛的左前車蓋凹陷、變形,左前輪也支解,計程車的車頭也毀損。

方男肇事後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到場,找不到方男,清查肇事的車輛,發現車主是方男的父親,他表示車子由兒子駕駛,直到傍晚方男才出面處理,酒測值是0,所以無法證明他涉嫌酒駕。

方男到案表示,車子撞擊計程車及橋墩後,急著回台南,由朋友開車載送離開現場。

警方表示,刑法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但其構成要件是「致人死傷而逃逸」。而這起交通事故,並沒有人員受傷或死亡,肇事者不會構成逃逸罪。

警方說,該交通事故屬於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新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移送監理單位裁決吊扣他駕照1個月至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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