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瑛姬代行縣長權卻非「公務員」 雄院說明理由
2015/12/15 17:1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嘉義縣長張花冠以「公務繁忙」、「核定評選委員過程無聊、繁瑣」為由,把首長核定評選委員的權利,交給其妹張瑛姬代為行使,但張瑛姬卻不被法院認定具有「公務員」身分,雄院解釋,合議庭認定,張花冠因「違法授權」給張瑛姬,張瑛姬未獲合法授權,因此不能認定是公務員。
合議庭指出,刑法修正後,公務員身分可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托公務員」3種,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機關首長的三等血、姻親不得在同機關任用,而張瑛姬是以「嘉義縣工商策進會副總幹事」的名義,派駐在縣長辦公室內工作,因此不能被認定為「身分公務員」。
雖然張瑛姬受張花冠所托,負責從事採購評選甄選作業,以職務性質來說,雖可認定為「授權公務員」,但根據《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準則》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張花冠雖然可以口頭授權給他人勾選評選委員,但這個受托之人僅限機關內編制人員,因此張瑛姬未獲合法授權,不具法律職務權限,因此也不能認定是「授權公務員」。
因此,在張瑛姬不具公務人員的前提下,洩漏評選委員給廠商並從中得利,並不構成貪污罪,只能依洩密罪判處。
法界人士則指出,洩密罪是3年以下刑度,而貪污則是7年以上重刑,但張瑛姬涉犯洩密,卻被重判10年,顯然雄院合議庭認為,張瑛姬雖未構成貪污,但因所涉情節嚴重,刑度才會下重手;即使張瑛姬被認定是「公務員」涉犯貪污罪,最後判刑也可能跟這次被判的10年刑度差不了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