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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條款」三讀 不得散布性侵被害者個資

李宗瑞淫片風波日前鬧得沸沸揚揚,引發各界熱議。(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李宗瑞淫片風波日前鬧得沸沸揚揚,引發各界熱議。(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5/12/08 11:1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李宗瑞淫片風波日前鬧得沸沸揚揚,引發各界熱議,為保障性侵被害人免於媒體、網路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也被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

該條款修正後,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媒體、網路事業違反規定最高可處60萬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限期移除;個人散布最高則處10萬元罰鍰。

修正案也擴大性侵通報人員,主管機關若知悉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分類處理,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若性侵被害者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可經司法警察同意後,有專業人士在場協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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