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沒開腳踏車燈 被撞成植物人只賠一半
2015/11/10 11:2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花蓮女子柯秀妹無照駕駛自小客車,沿鳳林鎮長橋里的台9線路段北往南方向行駛,撞上騎腳踏車的老翁羅坤源,羅翁倒地後,造成腦內出血、臀部骨折等傷害,緊急送醫仍成植物人,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認定羅翁腳踏車沒開車燈和反光設備,雙方各有一半過失,判決柯女應賠償89萬4243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100年8月27日晚間6點25分,柯女開著自用小客車沿花蓮縣鳳林鎮的台9線行駛,明知速限為50公里,卻以時速54公里速度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撞上由東往西方向穿越台9線的羅翁。
花蓮高分院認為,柯女無照又超速行駛,本應對車禍負起主要責任,但羅翁晚間騎腳踏車,沒開車燈,也沒有反光設備,也沒注意前方路況,因此應各負5成責任,柯女應賠償259萬6889元,扣除羅翁已領的強制汽車責任險後,柯女還應賠償89萬4243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