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行事?工程抽樣不合格 區公所技士准驗收遭訴
2015/10/19 12:4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南屯區工所社建課游姓約僱技士(已離職),於2012年承辦道路改善工程時,道路瀝青厚度抽驗僅3.1公分,低於5公分的合格標準,課長當場要求包商限期改善,他卻在驗收記錄中填寫「規定相符,准予驗收」,被廉政署查獲後,他把責任推給長官,辯稱是依課長指示填寫,課長則反駁說,他指示要做第二次驗收記錄,游男便宜卻行事填寫驗收合格,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將游男起訴。
起訴書指出,游男於2012年4月起擔任南屯區公所約僱技士(同年10月底辭職),同年7月25日負責「台中市南屯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該工程的第三工區(工業區十八路至工業區二十二路)道路隨機取11處鑽心取樣,有2處瀝青厚度僅3.1公分,低於合約的5公分,區公所課長當場口頭要求包商限期改善、擇期再驗。
不料,游男可能是想便宜行事,不想做第二次驗收記錄,直接在7月25日的驗收記錄中填寫驗收合格,廉政署移送法辦之後,游男辯稱是依據課長的指示填寫。
課長於偵訊中否認,還指他的指示,是要進行第二次驗收,區公所政風人員作證說,驗收不合格時,課長口頭要求承包商限期改善再驗,值得注意的是,游男離職之後,區公所於同年12月21日進行第二次驗收,結果還是不合格,1個採樣的瀝青厚度僅3公分,低於5公分。
地檢署認為,游男雖沒有接受賄賂等惡行,但仍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