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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電影?《痞子英雄》劇組控導演違反勞基法 不起訴

《痞子英雄:黎明再起》導演蔡岳勳(中)被劇組人員指控強迫他們超時工作,違法勞基法,因查無實證,不予起訴。

《痞子英雄:黎明再起》導演蔡岳勳(中)被劇組人員指控強迫他們超時工作,違法勞基法,因查無實證,不予起訴。

2015/09/02 11:34

〔記者黃佳琳/高子雄報導〕開啟台灣動作電影新頁的《痞子英雄》,5位劇組人員竟聯名控告導演蔡岳勳及合作的多媒體事業公司的陳姓老闆,強迫他們超時工作,還嗆聲「不做的話,會找人來處理你」,案子移交高雄地檢署後,檢方偵查時,5人又翻供否認被恐嚇,檢方只好將案子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陳姓男子(42歲)在高市開設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前年以月薪2萬5000元聘雇李姓男子等5名員工,擔任《痞子英雄:黎明再起》在高雄拍攝時的劇組人員和司機。

電影拍攝期間,李男等人認為劇組經常超時工作到三更半夜,向上級反應後,陳男竟和蔡岳勳及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出言恫嚇「如果不做的話,會叫人來處理你」等語,強迫他們繼續加班,基至還曾連續工作長達36小時,女性工作人員也須於晚間10時以後還要上班,違反出項勞基法規定。

李男等5位員工串連,針對陳男和蔡岳勳提告違反《勞基法》第5條,若查證屬實,陳、蔡依法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和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但檢方偵查時,這些員工出庭時卻改口稱忘記此事,或是說沒有被脅迫或毆打,陳男也嚴詞否認此事。

檢方認為,沒有積極據證明陳、蔡2人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工作,因此認為沒有傳喚蔡岳勳的必要,偵結後將2人處分不起訴。

《痞子英雄:黎明再起》劇照。(圖由普拉嘉提供)

《痞子英雄:黎明再起》劇照。(圖由普拉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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