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領加班費 公務車載長官上下班被判緩起訴
2015/08/19 11:0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擔任約聘駕駛的吳姓男子,為請領每月加班費3700元,涉嫌不實申報加班單,載送不具首長配置專用車資格的蔡姓廠長上下班,使蔡男被控貪污,也使他自己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台北地檢署認定蔡男不知情,已另案簽結,另考量吳男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所以將他緩起訴,須支付公庫1萬元。
檢方查出,102年至104年間,吳男為請領每月加班費3700元,主動開公務車載送蔡姓廠長上、下班,並不實填具「環境整理」等加班事由,在有載送蔡男的工作天中,申報早上7點半至8點半、下午5點半至6點半的加班單,1天多領2小時加班費。
吳男應訊時承認加班事由填載不實;檢方勘查吳男的差勤及加班紀錄、加班費印領清冊,以及警械修理廠大門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吳男不實填具加班單,開公務車載送不知情的蔡男上、下班,考量他深表悔悟,決定給他1次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