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離家30多年未探視 年老請求扶養法官駁回
2015/05/30 11:0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廖婦年輕離家,年邁孤苦無依,長期仰賴接濟度日,迫不得已,只好向30多年未曾謀面的女兒聲請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每月支付1萬6000元生活費,但賴姓女兒以自幼即遭廖婦棄養,彼此素不相識,加上她生活並不寬裕,實無餘力扶養廖婦,法官審理後,認為廖婦未盡母職,如今再來請求女兒履行扶養義務,實屬無理,應予駁回。
60多歲的廖婦1年多前因跌倒受傷,迄今需仰賴柺杖緩慢行走,無法尋覓適當工作,也沒有財產維持生活,飲食、住所及日常生活花費均賴友人支應,因為多了醫療支出,生活更形艱困,於是向37歲的賴姓女兒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希望每月5日前能給付她1萬6000元供日常用度及就醫。
賴女對於不曾見過面的生母突然在30多年後向她請求支付扶養費感到驚訝,她向法官表示,她67年出生後,母親就不知去向,只知父親69年已和母親離婚,她的監護權歸父親,母親不曾回家探視過她,也沒有聯絡過,她目前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需照顧3個孩子,丈夫收入有限,支應1家5口開銷已十分吃緊,實無餘力扶養廖婦,請求免除對廖婦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查後認為,廖婦不曾對賴女盡過人母照顧扶養責任,在賴女成長過程中未曾探視聯繫,30多年互無往來,導致兩造間極為陌生,毫無親子關係可言,准予賴女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廖婦請求實屬無理,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