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里長邱國江為郭台銘連署賄賂選民 一審緩刑、褫奪公權3年
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為郭台銘連署賄賂選民,屏東地院判他緩刑,但須褫奪公權,並支付公庫50萬元。(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羅欣貞/屏東報導〕屏東市無黨籍豐榮里長邱國江去年涉嫌透過椿腳以每人200元的代價,賄賂選民為總統參選人郭台銘連署,屏東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邱男等人,屏東地院今天審結,法官認為邱國江犯行成立,判刑1年2個月,雖獲緩刑,但須褫奪公權3年,並向公庫支付50萬元。
邱國江得知該判決後表示,很無奈,因實情與起訴及判決內容有所出入,他一定會上訴爭取清白。
屏縣府表示,該案一審判決未達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止里長職務的要件,加上判決尚未定讞,也不符第79條解職的條件,邱國江目前的里長職務暫時不受影響。
屏東地檢署去年大選前接獲情資,指邱國江涉嫌於9月底指示吳、張2位椿腳向選民交付空白連署書,要求為總統參選人郭台銘連署即可獲得現金200元報酬,去年11月間經傳訊邱男等人後,檢察官認為邱、吳、張三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情節重大,向屏東地院聲押,法官裁定邱、吳2人羈押禁見,張男獲交保。
屏東地院審結,認為邱國江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判刑1年2月,併科罰金120萬元,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3年。同案被告吳姓樁腳,判刑1年,併科罰100萬元,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