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侵害隱私 法院判拆
2014/08/19 15:3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蘇姓夫妻不滿張姓女子在公寓1樓大門內側樓梯間裝設監視器,認為侵害隱私要求拆除。張女則稱其目的為了防止宵小。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張女的行為已侵害鄰居隱私,判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02年12月初某日,張女未經公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在1樓大門內側樓梯間,裝設監視器,其中1支對準大門,1支對準樓梯,並牽線連結至張女住處內。蘇姓夫婦認為,張女的行為,嚴重侵害其他住戶出入大門隱私權,除要求拆除外,更要張女賠償合計8萬元。
張女則主張,日前他停放於1樓大門內側摩托車遭不明人士插入衣架,由於此舉恐嚇意味濃厚,他感到恐懼且擔心自身安危,報警也沒有查獲嫌犯,才裝設監視器,確保住家四周出入安全及保全自身權利。
張女並指出,102年12月間,蘇姓夫婦也貼出公告表明1樓總電源箱遭不明人士強行開啟,且公寓因未配置管理人員,公寓住戶屢遭人侵入、偷竊,治安狀況不佳,其對面住戶於102年10月間更遭竊,故設置監視器有其公益必要性。
法官認定,張女擅自裝設監視器,導致公寓全體住戶出入大門均受監視,已侵害隱私權判拆除,至於賠償部分則未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