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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2週工作91小時 漫畫店挨罰

2014/08/11 17:40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陳姓女子在台北市一家漫畫店上班,前年4月1日至14日的工作時數達91小時,超過法定雙週工時84小時,漫畫店因此被裁處2萬元,但店家不服,主張「批發零售業」依法能彈性分配勞工8週內的工作時數,訴請撤銷處分;台北地院今認定,工時彈性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判漫畫店敗訴,還是得付2萬元罰鍰。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漫畫店規定員工,週一到周六須工作8小時、週日5.5小時,每月排休8天。不過台北市勞檢處調查,陳女在101年4月1日至4月14日,累積工時達91小時,違反勞基法「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的規定,因此裁罰漫畫店2萬元。

漫畫店聲稱,公司採排班制,僅擷取陳女在4月1日至4月14日的工作時數並不合理,且漫畫店屬「批發零售業」,依勞基法規定,應能自行分配勞工8週內的工作時數,事前也有和員工口頭說明休假規定,主張陳女並無超時工作,店家向市府提出訴願被駁回,又向北院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台北地院今認定,陳女確實在雙週內超時工作91小時,又漫畫店主張之彈性分配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漫畫店之排休規定僅是勞雇雙方的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駁回漫畫店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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