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郭有沒有登記參選 買連署書嫌疑人法律偵審跑不掉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傳可能放棄參選門票,多名購買連署書嫌疑人是否可能安全下莊?律師王銘裕分析,刑罰是處罰「行為當下」,與被連署人是否參選並無關係,故他們還是要面臨法律偵審程序,才能確定有沒有罪。(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募得近百萬份連署書,成功跨越獨立參選總統的門檻,但全國各地卻也傳出多起購買連署書的案件,並有多名嫌疑人被羈押。對於傳出郭台銘可能放棄參選門票,行賄者是否可能安全下莊?律師王銘裕直言,刑罰是處罰「行為當下」,與被連署人是否參選並無關係,因為他們還是要面臨法律偵審程序,才能確定有沒有罪。
法界:刑罰是處罰「行為當下」
王銘裕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法條明確寫出是處罰連署行為,而刑罰是依行為當下法律論處,不論被連署人的情況,因此涉嫌替郭台銘收購連署的被告,即使在郭退選後,並不中斷已在進行的司法程序。
律師徐鴻儒亦持相同見解,指收購連署書的行為在發生當下即構成犯罪,不問被連署人是否參選或退選,如同行賄投票罪,也是在買票時就成罪,就算候選人之後退選或落選,買票者仍要負起三年到十年不等刑責。
至於核撥經費給樁腳,請其負責張羅連署站的行政事務,並聲明期望獲得幾份連署書,是否違法?徐鴻儒認為這是遊走在模糊地帶,但若勾稽到具體事證,可證明指示收購連署書,還是可能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