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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費除罪化修法涉公益 法部建請審慎研議、自次屆實施

    2025/12/10 20:1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上週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法,明定助理費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對此,司法委員會臨時變更11日議程,討論「助理費除罪化」修法等相關議題。(記者劉信德攝)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上週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法,明定助理費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對此,司法委員會臨時變更11日議程,討論「助理費除罪化」修法等相關議題。(記者劉信德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11日)將邀請法務部、審計部等單位,就「八百萬助理費變成小金庫,立法院組織法恐成自肥法案」進行專題報告。對於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助理費除罪化」修法,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本案涉及公共利益及廉政要求,建請廣納各方意見,審慎研議;且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單獨增加立委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陳玉珍上週提出「立法院組織法」修法,明定助理費由立委「統籌運用」且「免檢據核銷」,甚至如何運用只要對選民負政治責任,不受貪污罪或刑法規範,遭疑有意為同黨籍立委顏寬恒涉助理費案解套,引發爭議。對此,司法委員會臨時變更11日議程,討論「助理費除罪化」修法等相關議題。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目前助理費之支應屬公帑,每年需編列預算,立委助理費則須經國會審查與議決。因資金來源仍屬公帑,倘欲藉由變更助理費之性質以達到事實上除罪化的效果,涉及公共利益及廉政要求,建請廣納意見,審慎研議。

    法務部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立委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法務部提醒,將目前實務上認定非屬立委薪資的助理費,變更性質為「實質薪資之一部分」,究其實質,似屬增加立委報酬或待遇。從而,是否應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意旨,自次屆起實施,始符合我國憲法框架秩序。建請一併審酌。

    立法院書面報告表示,公費助理聘用的主體為立委,亦即委員與助理間的關係是聘僱契約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立法院依規定僅負編列預算與撥款之責,居於協助行政作業的角色,而非聘用助理的主體。

    立法院指出,因此,有關公費助理的遴聘、解聘、聘用資格、薪資、工作內容、差勤管理及各項人事管理等,均屬雇主(即委員)權責,立院僅依各委員辦公室提供委員親簽的聘書及遴聘異動表等資料,代為辦理其所屬公費助理薪資核撥及勞健保加退保等相關事宜。

    此外,針對國會公費助理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審計部書面報告指出,依據立法院114年度單位預算,是於工作計畫「公費助理」編列人事費8億5203萬9000元(含公費助理酬金、獎金、加班費)、業務費366萬8000元(健康檢查費)。截至今年10月底止,「公費助理」預算執行結果,累計實現數6億8006萬餘元(占累計分配數7億1560萬餘元95.03%)。

    審計部表示,倘「立法院組織法」與公費助理有關條文經修正公布,審計部當據以辦理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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