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提預防性權利救濟 林明昕釋疑:適用各種司法審判
立法院昨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對於後續憲政救濟的方式,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前天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林明昕昨晚在臉書進一步解釋,此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但是否採用需視大法官態度。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對於後續憲政救濟的方式,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前天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遭在野黨立委批評毀憲亂政,林明昕昨晚在臉書進一步解釋,此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但是否採用需視大法官態度。
林明昕解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所規定的將來給付之訴,常以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樣態出現,是「預防性權利救濟」中最重要的一種訴訟類型,且此條準用於行政訴訟,可見預防性權利救濟(將來給付之訴)具有普遍性,廣泛可適用在以調整當事人間利益為目的的司法審判制度中。
林明昕說,從民訴246的文義及外在體系解釋可知,這種權利救濟模式,必要時可適用在各種相關的司法審判制度。
林明昕指出,基於上述,當法規範的憲法審查有必要時,並非沒有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這些在過去釋字603號解釋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實務中都可看見,且台灣相關訴訟法制,無論民訴、行訴或憲訴,也本屬德國流派。不過,憲法法庭是否採行這個觀點,需視大法官態度,他也會尊重大法官。
林明昕說明,假處分(憲訴法稱「暫時處分」)是「暫時權利救濟」,適用於各種訴訟類型,並不以「現在」給付之訴為限,「將來」給付之訴如具有高度急迫性,也能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而為「預防性暫時權利救濟」,且這部分,台灣與德國的學理也是一致。
換言之,當法律案一旦生效即有造成難以逆轉的不利結果時,該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既得為釋憲的標的,也得同時聲請先以「暫時處分」阻止其生效至釋憲程序終了,但這個看法憲法法庭採不採納,仍是大法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