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容積認定放寬 立院法制局:容積獎勵宜有落日條款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宜一併納入獎勵範圍,惟容積獎勵應考量都市容受率,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控管容積總量。(資料照)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日將審查擴大都更適用範圍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草案版本,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為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築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修正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物、約27萬戶受惠。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宜一併納入獎勵範圍,惟容積獎勵應考量都市容受率,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控管容積總量。另外,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合法建築物,其容積獎勵宜有落日條款,以加速老屋更新案件推動。
行政院院會7月11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是適用921大地震前的耐震設計規定,因此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
另外,法制局也建議,1999年921大地震前興建或已申請、已領有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築物,5年後於2029年已屆滿30年,此類建築物有耐震不足之疑慮,再加上都更案件的整合期間較長,建議其獎勵期間為15年,容積獎勵的申請期限至2039年底止,以加速案件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