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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人事案審查適用新法或舊法? 朝野協商無共識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日協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等案。(記者謝君臨翻攝)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日協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等案。(記者謝君臨翻攝)

2024/07/09 14:1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朝野黨團今(9)日協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等案。由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已公布施行,但目前憲法法庭仍在審查其合憲性,引發人事同意權部分到底應適用舊法或新法爭議。國民黨團主張「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民進黨團則認為應待憲法法庭裁定,最終朝野無法就相關程序達成共識。

考試院第13屆正、副院長黃榮村、周弘憲等人任期將於8月31日屆滿。總統賴清德已於5月31日依法提名周弘憲、許舒翔為考試院第14屆正、副院長,邱文彥等7位為考試委員,咨請立院行使同意權。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日主持朝野協商時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於6月24日已經總統公布施行,現在進行憲法法庭程序處理中,對於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適用新法還是舊法,要先聽各黨團意見。

立院法制局指出,一般法律新、舊法適用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一般性原則,如果處理程序終結前,准許法規有變更,適用新法規,就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適用一般施行規定,現在已發生效力。其次,針對新、舊法規範有差異性條文,立院應有國會自律原則適用。

立院法制局也提及,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指出,國會行使立法權程序,議事規範如何進行,是屬於國會內部事項,意即國會自律或自治,各國國會也可以根據其決議加以變通,並由主張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責任。

立院議事處則說,若要用新法,那審查時程與密度會比往例來得長一些,但要長多少,透過國會自律決定。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可以接受討論,但程序上不必跳得太快,首先,有關上次立院通過職權行使法後,包括民進黨團、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等4單位4箭齊發提出釋憲,同時也聲請暫時處分,明天下午暫時處分要開庭,釋憲也有包括人事同意權部分,會影響立院行使,今天討論並不適當。

柯建銘說,至於實體性的部分,憲法法庭庭期是定在8月6日,等塵埃落定再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這沒有所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也不是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範疇。他強調,立院所有議決不能違背憲法,這很重要。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則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已三讀通過,是現行有效法律,立院要依法行政,「程序從新」原則是法律ABC;整個立法過程符合國會自治精神,職權行使法通過條文沒有疑義,因以此對考試委員進行相關審查。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指出,法治國家就按照法律施行,在我國到目前為止沒有創設一個制度,是聲請憲法法庭進行法規範違憲審查,就造成法律凍結適用效果。

由於朝野對於新、舊法適用上未有共識,韓國瑜裁示擇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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